姓名: | 李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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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社会救助申请 |
日期: | 2018-06-14 |
来信内容: | 如何申请社会救助?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答复内容: | 问:社会救助申请方法、程序 答: (一)大病救助 办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 《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65号) 《信阳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信政文[2011]195号) 救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正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重大疾病是指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指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住院费用)。 城乡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本方案规定进行大病救助。 救助标准:1.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内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原则上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50%=大病救助金额。 (2)农村五保对象原则上按不低于75%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75%=大病救助金额。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7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3万元-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50%=大病救助金额。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救助 对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年累计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经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救助程序: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医疗救助的程序和结算方法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执行,实行“同步结算”。因治疗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当地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员、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可申请大病救助,救助程序和方法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文件中“临时医疗救助”的规定进行办理。低收入家庭申报时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具的低收入证明。 不具备“同步结算”条件的,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医疗救助 办事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0〕231号) 救助对象:(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救助方式和标准:1.资助参合、参保:按照城乡统一的资助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实施门诊医疗救助:1.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各县区可根据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拨付不低于200元的门诊医疗费。2.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年门诊医药费支出较大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到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各县区自定)就医或购药。 3.实施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要积极施行医前或医中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需个人承担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2.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因艾滋病致孤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3.城市低保对象(不含“三无”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及确需救助的其他对象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4.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因病住院治疗,且自负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一般控制在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以内。 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救助,但各类对象年内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各县区医疗救助标准可根据救助资金筹集和实际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救助程序和结算:1.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参合、参保对象由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每年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将认定的对象报送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会同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医保中心统一办理资助参合、参保手续,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医保卡》。资助资金由县区民政局会同本级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2.门诊医疗救助:(1)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县区民政局核定人数,供养机构按照救助标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集中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属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2)其他门诊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卡”由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并统一发放“门诊医疗救助卡”,每年核发一次。救助对象持卡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各县区自定)就医或购药,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门诊医疗救助费用,具体发放程序和结算垫付费用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门诊医疗救助费用限额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下年仍然有效。 3.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结算。1.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经住院治疗需出院的应到定点医院结算中心办理出院手续,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五保证或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定点医院结算中心根据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补助资金后,按照医疗救助比例进行同步结算。2.医疗救助对象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并出具转诊证明,方可转院治疗。转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患者出院后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据到当地合作医疗办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相关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后持结算单、转诊证明、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及相关证件,到当地县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未经定点医院同意转院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同步结算报表分别报县区民政局、新农合办、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与县区民政局结算垫付费用,结算垫付费用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审核后的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账户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同步结算工作开展实施时,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4.临时医疗救助:1.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按规定领取的新农合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的补助凭证以及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和必备证明材料一周内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指导其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表》,报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复审,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对象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情况。救助资金以现金发放为主,有条件的也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
答复日期: | 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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